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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2012年度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发布人:管理者 发布时间:2012/01/16 浏览次数:3663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1.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内容为“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4.考试题型及题量:全部采用选择题;考试每个科目题量为120-160题。
5.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大专和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考试科目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考试大纲
2012年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现已公布,具体分为考试方法、考核内容、科目划分、题型说明及样例。
报名条件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行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报名参加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报名时间
2012年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现已公布,详情查看2012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报名及考试时间确定。
2012年护士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1月30日——2012年2月12日,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15日。
网上报名
网上预报名------2012年1月30日9∶00至2012年2月12日24∶00
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考生按照《网上报名操作手册》在网上进行申报。
1.注册用户: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请于网上报名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点击“考试报名入口”,在登录页面先注册登录邮箱、设置登录密码、填写校验码后登录到报名界面。
考生注册时使用的邮箱和密码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查看、修改、打印、网上缴费等操作的唯一凭证,请妥善保管。请确认登录邮箱地址是真实有效的,以保证在您丢失密码时,能收到我们发出的密码重置邮件。
每个注册邮箱和密码只能对应一个考生,不同考生不能使用同一邮箱进行报名,否则将导致考生信息丢失。
2.填写申报信息:考生可参照《网上报名系统填表说明》,如实准确地填写信息,并仔细核对;因弄虚作假或填报信息错误,导致无法进行现场确认、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及后期成绩合格证明、证书发放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3.联系方式:考生在填写个人信息时,请填写真实的手机号码,以便我们与您联系。
4.上传照片:考生在填报信息完成后,应将本人照片上传。请认真处理上传照片,凡因照片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进行现场确认、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及后期证书发放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照片具体要求为:(1)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考生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不得带护士帽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2)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45kb之间;(3)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4)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5.打印申请表: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并确认报名信息无误后,请自行打印《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所在单位、所在学校或档案存放地审查盖章,供现场报名确认时使用。
6.修改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信息)一旦成功保存后,不允许修改;如果填写错误,需重新注册用户,重新报名;其他信息(不包括基本信息)填写有误的,考生可于网上报名期间内,登录报名系统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核对无误后须重新打印申请表,确保用于现场确认的申请表信息与报名系统的最终信息一致。
考生可通过查看申请表上方验证码的后两位数字来判断信息修改的次数,数字最大的版本为最终版。如果您所持的申请表版本不是最终版,将无法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5日,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确认时间
1.具体确认时间:请考生密切关注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的通知。
2.报名确认:考生请携带申请表和相关证件,在各地通知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3.注意事项:考生在确认单上签字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凡未按期到所选考点或其下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4.网上缴费:采用网上缴费的考区,考生须在现场确认后进行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24:00。请依据系统提示和《网上缴费操作指南》进行操作,缴费成功后可通过报名系统进行查询。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考试时间
2012年护士考试时间为5月19日。
考试题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部采用选择题。所有试题均由一个题干和五个选项组成,五个选项中只有一个为正确答案,其余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可以部分正确或完全不正确,考生在回答本题型时需对选项进行比较,找出最佳的或最恰当的选项。考试采用A1、A2、A3/A4型试题,各类试题题型说明与样例如下: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A1型题以简明扼要的提出问题为特点,考查考生对单个知识点的掌握情况。
A1型试题样题:
1.腰椎穿刺后,患者应去枕平卧的时间为:
A.1~2小时
B.3~4小时
C.4~6小时
D.10~12小时
E.24小时
(二)A2型题(病历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A2型题以叙述一段简要病历为特点,考查考生的分析判断能力。
A2型试题样题:
2.患者,男,30岁。30分钟前因汽车撞伤头部发生颅前窝骨折入院,采取保守治疗。对此患者的护理措施不正确的是:
A.床头抬高15~20°
B.抗生素溶液冲洗鼻腔
C.禁忌堵塞鼻腔
D.禁止腰椎穿刺
E.保持外耳道、口腔、鼻腔的清洁
(三)A3型题(病历组型最佳选择题)
A3型题以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针对相关情景提出测试要点不同的、2~3个相互独立的问题。
A3型试题样题:
(3~5题共用题干)患者,男,40岁。饱餐后出现上腹部剧痛3小时,伴恶心、呕吐就诊。初步体格检查:神智清楚,腹部平,全腹明显压痛,呈板样强直,肠鸣音消失。
3.分诊护士应首先判断该患者最可能为:
A.急腹症,怀疑胰腺炎
B.癔症
C.消化道感染,怀疑伤寒
D.中枢神经疾病,怀疑脑疝
E.外伤,怀疑盆腔骨折
4.分诊护士最恰当的处理是:
A.优先普通外科急诊
B.优先神经外科急诊
C.急诊按序就诊
D.回家继续观察
E.进一步询问病史
5.肠鸣音消失的原因最可能是:
A.肠穿孔
B.肠血运障碍
C.机械性肠梗阻
D.剧痛而不敢腹式呼吸
E.炎症刺激而致肠麻痹
(四)A4型题(病历串型最佳选择题)
A4型题以叙述一个以单一患者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拟出4~6个相互独立的问题,问题可随病情的发展逐步增加部分新信息,以考查临床综合能力。
A4型试题样题:
(6~9题共用题干)患者,男,63岁。确诊慢性阻塞性肺病近10年,因呼吸困难一直需要家人护理和照顾起居。今晨起大便时突然气急显著加重,伴胸痛,送来急诊。
6.采集病史时应特别注意询问:
A.胸痛部位、性质和伴随症状
B.冠心病、心绞痛病史
C.吸烟史
D.近期胸部X线检查情况
E.近期服药史如支气管舒张剂、抗生素等
7.体检重点应是:
A.肺下界位置及肺下界移动度
B.肺部啰音
C.病理性支气管呼吸音
D.胸部叩诊音及呼吸音的双侧比较
E.颈动脉充盈
8.确诊最有价值的辅助检查是:
A.B型超声显像
B.心电图
C.X线透视或摄片
D.MRI
E.核素肺扫描
9.[假设信息]经检查确诊肺气肿并发左侧自发性气胸,其治疗拟选择胸腔插管水封瓶引流。护士应向患者解释,引流的主要目的是:
A.维护已经严重受损的肺功能,防止呼吸衰竭
B.缩短住院时间
C.防止形成慢性气胸
D.防止胸腔继发感染
E.防止循环系统受扰和引起并发症
成绩查询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通过标准
参加2011年执业护士考试的考生可以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9月6日发布护考委发【2011】4号文件通知,2011年护士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专业实务:77分,实践能力:76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